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
一、构架的五个层次
•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范畴)-各类国家标准
•第一层:法律——全国人大批准通过。
•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发布,2014年1月1日施行
•2、法律解释性文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20号)
•3、 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法》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处罚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第二层: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发,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
•1、行政法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年1月24日发布,2009年5月1日实施 •Ø 相关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国务院令493号发布)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法规性文件 : • (1)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 • (2) 国务院授权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如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2014年第114号) •
•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大通过的条例。 •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层:规章——由政府机构行政长官签发,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1、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如:《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政令第388号)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方面的规章10个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3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6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 •《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79号) •
•第四层: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仅TSG就有约115个 ) • 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1、文件规范。 •2、TSG规范。
•第五层:国家标准 (1500多个) • 国家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基础和支撑,用来指导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GB、JB)和推荐性标准(GB/T、JB/T)。 • 特种设备的各类各项标准正逐步制定和修订,目前正向体系化发展。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的重要技术支撑。 • 起重机械三百七十余个;电梯约四十余个;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约五十余个 •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对设备安全的控制方式 •n WTO准则:五个方面可以制定技术法规:涉及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等基本要求的所有产品。 • 安全技术规范是技术法规,目前强制性标准也是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安全技术规范大量引用了有关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要基础和补充。
技术规范与标准的比较: •相同点: • 它们规定的内容都可以包括产品特性、相应的加工或生产方法、相应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 不同点: •(1)技术规范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自愿采用的; •(2)技术规范由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标准由公认的机构,包括民间机构批准发布; •(3)技术规范中包含行政管理性规定,标准主要是技术内容; •(4)技术规范体现安全监察的全过程,标准不能涵盖安全监察的全过程; •(5)技术规范反映安全的最低要求,一般只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标准包括了全面的安全质量、经济性、通用性互换性要求; •(6)技术规范不要求国际互认,通过技术规范建立本国的技术壁垒,而标准追求国际互认和统一。
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1、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溯及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 3、裁决: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